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中心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威远县连界镇。
本院依据(2017)川1024民初2471号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威远县人民法院连界中心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024执572号案件的执行。
撤回执行申请后两年内,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李 嘉
审判员 廖小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