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民初11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
原告:西乡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汉白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
法定代表人:谢纯政,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磊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二里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李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乡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磊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乡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乡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乡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乡县**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光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