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9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

法定代表人:谢纯政,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汉中市富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城关镇二里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陕西磊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城关镇二里村一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乡县鲁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锦湖中央商务区写字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陕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锦湖中央商务区写字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锦湖中央商务区写字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汉中市富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磊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乡县鲁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磊鑫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443740.97元。

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资产可供执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