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19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连界镇。
法定代表人:谢纯政,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汉中市富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城关镇二里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陕西磊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乡县城关镇二里村一组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乡县鲁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锦湖中央商务区写字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陕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锦湖中央商务区写字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西乡县磊鑫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锦湖中央商务区写字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王成,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四川省劲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汉中市富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磊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乡县鲁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鸿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磊鑫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1443740.97元。
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现无资产可供执行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