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3576号
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晶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康建筑特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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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