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执保543号
申请人:四川省精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235581,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永康路**附**。
法定代表人:戴剑。
被申请人: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4901525M,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街办团结渠东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余真江。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省精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精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四川省精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西支行账号为2291********的账户以********.00元为限额冻结;
2、对被申请人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账号为2285********的账户以********.00元为限额冻结;
3、对被申请人成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温江江安路支行账号为4402********的账户以********.00元为限额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李东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夏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