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923号之一
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尹华豹,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璇,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原告成都水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