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民终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81070617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1栋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997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上诉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9月21日***、***以“二审期间,***、***与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庭外达成付款协议后,现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若本案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17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