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民终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81070617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1栋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469976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上诉人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君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源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9月21日***、***以“二审期间,***、***与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庭外达成付款协议后,现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若本案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23)川04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17元,减半收取205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