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761号
原告: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东区C10-02/02、C09-0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3460078675。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科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东一路2号综合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4889486W。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飞达表面处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长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14764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飞达表面处理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重庆太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 晓
书 记 员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