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4民初2267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被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远县。
被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阆中市较场路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
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南大街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