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2207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校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4LU9Q。

法定代表人:赵从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勇,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勇,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阆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09042056U。

法定代表人:郑甫,该公司经理。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开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川1381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但时至现在,相关工程的审计结论仍未作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工程系国家投资项目,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该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应进行财评审核予以确定。案涉工程的相应审计结论至今未能作出,原告的起诉尚不具备起诉条件。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 国

审判员 何清卫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