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民初2207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校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294LU9Q。
法定代表人:赵从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勇,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勇,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阆中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709042056U。
法定代表人:郑甫,该公司经理。
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待工程审计完毕后再开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川1381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但时至现在,相关工程的审计结论仍未作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工程系国家投资项目,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该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应进行财评审核予以确定。案涉工程的相应审计结论至今未能作出,原告的起诉尚不具备起诉条件。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阆中天马道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 国
审判员 何清卫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