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永胜工程机械车租赁场、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执保394号
申请人:大石桥市永胜工程机械车租赁场,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岳州村。
经营者:谭英杰,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胜利街前进里。
法定代表人:张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石桥市永胜工程机械车租赁场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2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2000元或查封相同数额资产(具体查封、冻结事项详见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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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张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