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胜利街道前进里。
法定代表人:张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申请执行人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辽0882民初470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张明瑞担任执行长,与执行员陈继生、张军、隋建羽、王敬伟组成执行组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开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本院到保险公司査询,被执行人无收益类保险;经本院到网络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持有股权、享有股息红利等。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周家镇甸子寨,房籍号:C702174。查封期限3年(从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辽H×××××车辆。查封期限2年(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辽088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1990934.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方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对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2)辽0882执3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应在本次查封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明瑞
执行员 陈继生
执行员 张 军
执行员 隋建羽
执行员 王敬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