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3267号
(2021)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胜利街道前进里。
法定代表人:张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青,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连洪,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2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丽丽
审 判 员 崔 卿
审 判 员 唐晓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赵金男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