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承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82民初4552号 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胜利街前进里。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石桥市宏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承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承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承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原告大石桥市恒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