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645号

原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都会路******。

负责人:罗洁,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翔,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月,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清江花园******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敏,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天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