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19842号
原告:成都晨夕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大禹东路85-109号二层2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清江花园二期13楼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晨夕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晨夕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晨夕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晨夕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成都晨夕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