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14361号
原告:***,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女,194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魏青春,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陈林,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原告:**,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8号清江花园二期13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魏青春、陈林、**与被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历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青春、陈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黄璐,被告历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青春、陈林、**诉称,2019年6月25日,***、***、魏青春、陈林、**的亲属陈洪到历程公司承建的位于新都区新竹大道“锦悦北府”建筑工地上班,任普工一职,月工资4500元,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历程公司也未为陈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8月8日,陈洪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后于同年8月16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4月16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洪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双方就工亡待遇未达成一致。据此,***、***、魏青春、陈林、**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历程公司向***、***、魏青春、陈林、**支付工亡待遇合计150962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894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5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历程公司承担。
历程公司辩称,***、***、魏青春、陈林、**等已获得交通事故的各项赔偿。计算工亡待遇的标准应依据交通事故发生的2019年时间节点予以确定。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条件及标准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系陈洪之父,***系陈洪之母,魏青春系陈洪配偶,陈林、**系陈洪之子。
2019年6月25日,陈洪前往成都市新都区新竹大道锦悦北府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工作。
2019年8月8日,陈洪从项目工地下班途中与川A1××××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同年8月16日,陈洪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2020年1月17日,***、***、魏青春、陈林、**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陈洪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与历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年5月25日,该委作出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1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陈洪与历程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是劳动关系。历程公司不服,起诉至本院。
2020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20)川0105民初1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洪与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历程公司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2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4月16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1)川01-05工认1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洪于2019年8月8日遭受事故死亡的情形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历程公司。
2021年4月22日,***、***、魏青春、陈林、**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案请求。同年6月15日,该委作出《超期未审结案件证明》。载明,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魏青春、陈林、**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2018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300元,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9290元(折算4940.83元/月)。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
上述事实有法定继承人证明、民事判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仲裁申请书、超期未审结案件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陈洪因工伤事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由陈洪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魏青春、陈林、**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历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陈洪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历程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魏青春、陈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魏青春、陈林、**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本院作如下认定:1.丧葬补助金:35650元(71300元/年÷12个月×6个月)。历程公司主张***、***、魏青春、陈林、**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获取了丧葬费赔偿,历程公司不应另外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二者并不矛盾,历程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39251/年×20年)。3.供养亲属抚恤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陈洪死亡时,其配偶魏青春未满55周岁,其子女陈林、**已满18周岁,故魏青春、陈林、**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因***、***系农村居民,在陈洪去世时年龄均超过75周岁,故足以确认***、***依靠陈洪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主张陈洪工资为4500元/月,未超过2018年成都市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历程公司未举证证明陈洪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本院按4500元/月确定陈洪的月工资标准。历程公司应按1350元/月(4500元/月×30%)标准分别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历程公司还应分别向***、***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供养亲属抚恤金35100元(1350元/月×26个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魏青春、陈林、**支付丧葬补助金35650元;
二、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魏青春、陈林、**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
三、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5100元,从2021年11月起向***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50元至其死亡时止;
四、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35100元,从2021年11月起向***每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350元至其死亡时止;
五、驳回***、***、魏青春、陈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