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1023号

原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清江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4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女,194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魏青春,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林,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江,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历程公司)与被告***、***、魏青春、陈林、陈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历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顺,被告***、***、魏青春、陈林、陈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黄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历程公司诉称,公司未聘用死者陈洪,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历程公司与陈洪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魏青春、陈林、陈江仅提供录音证据及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来源不明,公司未向陈洪发放过工资。如工资发放表真实,***、***、魏青青、陈林、陈江应提供工资发放表记载的银行卡转账记录。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历程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陈洪生前与历程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魏青青、陈林、陈江承担。

***、***、魏青春、陈林、陈江辩称,陈洪与历程公司完全符合劳社部法[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王卫平系案涉项目主管,陈洪从2019年6月25日左右前往新都区新竹大道“锦悦北府”工地上班,职务为普工,每天工作8小时,陈洪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仍正常上班,所提供的劳动系历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历程公司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工资。请求驳回历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系陈洪之父,***系陈洪之母,魏青春系陈洪之配偶,陈林、陈江系陈洪之子。王卫平系历程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历程公司承包位于成都市新都区项目工地的管理人员。

2019年6月25日,陈洪经王卫平招聘到案涉成都市新都区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工作。

2019年8月8日,陈洪从项目工地下班途中与川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同年8月16日,陈洪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2019年8月9日,王卫平通过微信告知陈洪亲属,陈洪的工资已转入陈洪卡内,并发送了《成都北悦锦府项目处临时用工费用发放表(7月)》的截图。该截图载明,陈洪7月工资5687.50元,陈洪在该表签字栏签字,王卫平在该表项目主管栏签字。

2019年8月17日,王卫平向本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陈述,陈洪于2019年6月25日到案涉项目工地上班,从事普普工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下午17:30下班,有专人记录上下班情况,工资由公司通过转账形式发放等。

2020年1月17日,***、***、魏青春、陈林、陈江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陈洪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与历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年5月25日,该委作出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001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陈洪与历程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是劳动关系。历程公司不服,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陈洪于1968年10月8日出生,从2019年6月5日起暂住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互惠大道**********。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表、居住证明、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院确认杨坤明与历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陈洪与历程公司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历程公司案涉项目工地的管理人员陈述,历程公司对陈洪进行考勤管理,陈洪的工资由历程公司发放,陈洪从事的工作属于历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本院确认:陈洪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与历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历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洪与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5日至8月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四川省历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