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3508号
原告:青海民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9R2699,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四路22号楼创新大厦1403(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飞耀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CKW94U,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明丰国际广场小区1号楼1**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飞耀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BJAKWJ2B,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4508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民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飞耀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飞耀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民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民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民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2元,已减半收取981元,由青海民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