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4执2323号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2349005P。
负责人简婕。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杨滔,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鲁定,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224149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申请执行***、杨滔、鲁定、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滔、鲁定、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新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滔所有的房屋暂无法变现,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