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金4706690.34元。 本案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作价22万元抵偿给申请人;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应收款共1091819.37元;共执行到位1311819.37元;发布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省龙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3394870.9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