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石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昌市人民法院四川省隆昌石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19)川1028民初3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3994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县金鹅镇隆泸大道2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5817K。

法定代表人:杨秀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设,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营业场所:**成渝东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9049648XP。

负责人:宋磊,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 彤

审判员 黄渝坪

审判员 徐 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