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8民初3994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县金鹅镇隆泸大道2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5817K。
法定代表人:杨秀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建设,男,汉族,1953年3月11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市,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营业场所:**成渝东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9049648XP。
负责人:宋磊,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向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四川省***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 彤
审判员 黄渝坪
审判员 徐 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