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1民初344号
原告: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08933535L。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C区1、5层部分区域16、17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34385877。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以该案被告主体不适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