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1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9)川0411执539号***与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530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于2019年3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550000元;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3、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无土地信息;5、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6、被执行人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550000元,因被执行人不服本案件判决,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川04民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后本案件有本院进行一审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550000元进行继续冻结。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该判决于2020年4月23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该再审二审判决书,因原判决已经撤销,本院当天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550000元冻结。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因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本案件执行依据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411执5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