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执45号
关于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宜仲裁字第8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已于2017年12月29日将21万元支付给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林,李玉林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书面承诺书,承诺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收到该21万元后涉案的项目工程款全部结清,案件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已在本案立案前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驳回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宜昌荣盛达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宏 审判员 汪小川 审判员 詹 毅
书记员 许洪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