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被执行人:宜昌市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字第193号仲裁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在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月亮湾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2020)***字第193号仲裁裁决书]由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