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3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苏州路638号华雄大厦1栋11B室。
法定代表人: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亿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58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54931.40元,已执行标的为373957.7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280973.7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2.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6月15日、6月16日、6月27日、8月4日、8月22日、9月8日、10月1日、11月1日、11月29日、12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互联网存款、无保险、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有四辆车:×××大众牌、×××猎豹牌、×××奥迪牌、×××丰田牌车辆,(因车辆年成较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冻结银行账户(因轮候冻结,无法处置),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6月18日,请于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书,否则视为放弃续冻权利。
3.本院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四川省泸县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马潭区小市***2幢1层34号房产,因查封过多,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
5.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法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