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8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因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结果如下: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兴文县××镇××公寓××号楼的93套房产予以查封,禁止转让、过户、抵押,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现本院已委托四川协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及土地进行评估,待评估报告出具后,本院将进行挂网拍卖。 三、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1)川1528执恢2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