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6执保393号
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执行人):
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16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经网络查控,已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实际冻结0元(有在先冻结信息),本案无标的物可供保全,已告知申请人。至此,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黔0526民初3627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