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毕宏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3民终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宏富,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波,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波,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楠,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云波,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本祥,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梅,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东东,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上述九名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明,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柳城家园10#-11#幢1单元1-2层010111。
法定代表人:张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忠,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
法定代表人李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俊环,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
法定代表人:李博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俊环,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献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朝阳县。
上诉人***、毕宏富、张文波、刘文波、郭瑞楠、姜云波邹本祥、王瑞梅、代东东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献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毕宏富等九人在案涉工地从事水暖工工作,只是在支付劳务费方面,王献华与***等人发生争议,以***、毕宏富等九人提供的工资表、出勤表无记工人签字、王献华确认为由,驳回***、毕宏富等九人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应在查明***、毕宏富等九人是否在案涉工地从事水暖工的基础上,对其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 昶
审判员 张海龙
审判员 郭敬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