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马水利、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民监30号
监督机关: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水利,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柳城家园10#-11#幢1单元1-2层010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
法定代表人:宁中铨,经理。
申诉人马水利因与被申诉人朝阳固美安装有限公司、**、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辽13民终3037号民事判决,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朝检民监[2021]21130000125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倪敬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威
法官助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