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3民监30号
监督机关: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水利,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柳城家园10#-11#幢1单元1-2层010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拉拉屯村。
法定代表人:宁中铨,经理。
申诉人马水利因与被申诉人朝阳固美安装有限公司、**、朝阳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辽13民终3037号民事判决,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朝检民监[2021]21130000125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倪敬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威
法官助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