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1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三街10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吕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万,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柳城家园10#-11#幢1单元1-2层010111。
法定代表人:张树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其山,朝阳市建平县万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国,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荷德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21年4月6日,荷德曼公司向固美公司发出“关于工程尾款与质保金扣减的通知函”,荷德曼公司已将相关土建基础下沉的整改维修工程另行委托他人施工,维修预估产生费用约30万元。荷德曼公司将从尾款与质保金中扣减本次维修费用及违约金。2021年4月11日固美公司向荷德曼公司发出“关于工程尾款与质保金扣减的通知函的回复函”,同意另行聘用第三方代为履行维修整改,且同意进行土建基础下沉工程进行整改维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固美公司自愿承担,要求第三方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方案及工程造价,并要求该方案也应有甲方(温氏)的认可及配合。荷德曼公司认为其与案外人北票市泽兴房屋修缮队签订了《建平猪场基础下沉整改施工合同》,给付北票市泽兴房屋修缮队工程款247302.90元,该款应由固美公司承担。重审时,应对《建平猪场基础下沉整改施工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一步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建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3元,退还给上诉人广州荷德曼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姜永涛
审 判 员 韩智伟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多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