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民终1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柳城家园10#一11#幢1单元1一2层010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36721425A。
法定代表人:张树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永忠,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宏富,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波,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本祥,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瑞楠,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波,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云波,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梅,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县。
原审第三人: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525661411。
法定代表人:李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广雨,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9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6831244XX。
法定代表人:李博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广雨,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献华,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县。
上诉人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宏富、***、张文波、邹本祥、郭瑞楠、刘文波、姜云波、王瑞梅、原审第三人朝阳巨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献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302民初3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通过再审程序解决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朝阳固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树立
审判员  郭敬明
审判员  华政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