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1160号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433号5幢4单元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811323C。
法定代表人:王明旭。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县林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BE93Y。
法定代表人:王冕。
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县林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396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泸县林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39635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