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小市杜家街441号大院2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811323C。
法定代表人:王明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四川蜀泸(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东,男,汉族,1958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华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计1068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川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乐斌
审 判 员 蓝 军
审 判 员 李 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豆雪霞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