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5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四*省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2幢3层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5007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乡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08932225T。
法定代表人:姜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8日,住四*省泸州市江阳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四*省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6400元。2019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四*省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省腾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05执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宏
审判员***
审判员詹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