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370号
原告:四川省路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2栋1单元7层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79002312。
法定代表人:罗佑凤,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平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东亭中路20号3-2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TEAHG8D。
法定代表人:张子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21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7284322XC。
法定代表人:胡英超,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路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平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冶(北京)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路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路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正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梦雪
书记员钟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