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初4号
原告:温江火星苗圃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火星村一组。
经营者:苟昌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忠,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新场村。
法定代表人:唐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鲁屯镇合营村2组。
负责人:文吉亮,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新桥镇场坝组新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江火星苗圃场与被告贵州勤谨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温江火星苗圃场未在本院准予缓交诉讼费期限内即2020年4月17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江火星苗圃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石 鑫
审判员 曾婷婷
审判员 陈映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