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12月20日生,四川省温江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忠、王海燕,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202025898E。
法定代表人:张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住所地:兴义市鲁屯镇合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080867X。
法定代表人:文吉亮,系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在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3000万元;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并提供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国寿财险黔责发[2019]7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公司在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得的工程款3000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没有本院允许,被申请人不得支取或转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陇忠平
审判员  王幼封
审判员  陈颜虹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余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