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万春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生态大道踏水段**附****。
法定代表人:杨松。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74年0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杜康,男性,汉族,1992年0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高雪,女性,汉族,1992年02月07日出生,住郫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附**iv>
法定代表人:杜祥秋。
被执行人:温江唐春园艺场,住所地成,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生态大道镇子段**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20)川国公证执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万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康、高雪、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温江唐春园艺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242794.26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42794.2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杜康、高雪、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温江唐春园艺场尚欠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万春支行242794.26元。
二、终结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20)川国公证执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