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3160号
原告:**,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3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杜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斌,北京隆安(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杜某与被告四川省绿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因原告**、**、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杜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