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24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2号408、409、4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新联山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绿洲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新联山制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新联山制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24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