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满天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满天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1民初1217号
起诉人:四川省满天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6301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起诉人四川省满天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米易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421民特240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米易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421民特24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是虚假的、错误的;万琼与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炮制虚假内部承包协议,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并依据法院裁决申请执行该笔工程款,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企图非法转移私吞该笔工程款。起诉人认为(2019)川0421民特240号民事裁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为由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四川省满天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川0421民特240号案件生效,申请人申请执行后,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于10月28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四川省满天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起诉人作为(2019)川0421民特240号案件的案外人,其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应当向法院申请再审,而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满天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