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幢E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6301F。
法定代表人:余青泉,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余 博
人民陪审员 牟 果
人民陪审员 王渝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