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满天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群睿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4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群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龙桥村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2-6号B4幢E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6301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群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群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077425.95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24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17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214.3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3年3月14日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群睿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款871634.09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群睿贸易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1214.36元已被本院扣划。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四川省***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4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章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