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177号
原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环城路南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05912702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新源路汉庭酒店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3108318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9.98元,由原告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