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673号
移送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南街。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377号民事判决,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标的: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644元。
执行中查明,该案债权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包含了二审案件受理费7644元,且债权人未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退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3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