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执恢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熊奎,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5114022073063060,住所地:东坡区同运南街;

被执行人:廖幼红,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3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熊奎、廖幼红、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的劳务费422939元及利息;2、支付申请人垫付的一审诉讼费15288元,二审诉讼费7644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房产正在评估、拍卖中,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中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3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情形消失的,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沁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