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同运南街。

法定代表人:郭守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新,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云涵,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四川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熊奎,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审被告:廖幼红,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住井研县。

上诉人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奎、原审被告廖幼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基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宏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6元,减半收取13223元,由上诉人四川省眉山市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东

审 判 员  陈晓华

审 判 员  孙春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林虎

书 记 员  江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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