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晨曦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蓉,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美江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840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周 兴
审 判 员 钟 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邓泽粮
书 记 员 王 唯